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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内又发现新罪如何处罚 男子杀害新婚妻子后焚尸是否数罪并罚

 韦荣奎,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冠江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期内又发现新罪如何处罚

刑期内又发现新罪如何处罚

2001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1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于2006年11月21日释放。2010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1再次因抢劫罪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正在监狱服刑。被告人李某1入狱后,检察机关又发现其新的犯罪事实:2009年1月4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廖某、忽某、李某2在许昌县某村村民孙某家安装特制的麻将机和遥控设施,后周某1、周某2、王某等人应约携带19万余元到孙某家赌博。期间,被告人廖某输掉10万元,遂召集李某1和赵某、张某、寇某及肖某持刀威胁周某1、周某2将赢的钱退还,后将周某1、周某2挟持到某浴场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达5个多小时。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1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犯本案涉及的非法拘禁罪,应对本案非法拘禁罪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2010年11月8日,许昌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1年,与原来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如果在限期之内又发现了新的罪行应该重新计算刑期,会根据之后所犯罪行严重程度进行处理,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有多个犯罪情节那么就会数罪并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男子杀害新婚妻子后焚尸是否数罪并罚

一、男子杀害新婚妻子后焚尸是否数罪并罚

不应当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故意杀人之后焚尸、毁尸的行为,一般司法实践中认为,是属于在实施杀人行为后,为了毁尸灭迹所采取的逃避侦查的一种事后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宜数罪并罚。但是,杀人焚尸的行为应当作为情节恶劣,对行为人予以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委托第三人焚尸第三人怎么处罚

如果第三人没有参与犯罪行为,而只是实施了焚尸行为的话,则应当对第三人以故意毁坏尸体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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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荣奎——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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