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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的重要性有哪些 当事人开庭后还可以提交证据吗

  韦荣奎,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冠江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证据规则的重要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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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在我国法律上的地位可以说很高。法律给予的说明条例和规定也越来越全面。证据规则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有重要的意义。那么证据规则的重要性都有什么呢

证据规则的重要性都有什么呢

《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两层含义: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

2、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最典型的概括。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它解决了两个问题:

1、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只要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原告的起诉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

2、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尽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仍可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德国著名的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教授认为:“证明的本质和价值就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也就是对不确定的事实主张承担证明的当事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判决。”

③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就会凸现出来,才能要求负有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证据规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打官司上。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如果说没有证据那么官司也就没有了意义。而证据规则的重要性的功能才是证据规则的核心。发挥出证据规则的功能,打官司的过程中就会事半功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随州律师。

当事人开庭后还可以提交证据吗

一、开庭后还可以提交证据吗

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根据规定,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当事人超过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接受,并在证据收据上注明收到的时间,但对该证据可以不予审核。如提交的证据经审核认为足以改变案件的基本定性和主要事实,应当重新开庭对证据进行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由此所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等有关费用。

二、证据排除规则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并非就是非法证据。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传统观点认为,只要是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都必须排除,而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等等,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形式的,不得采纳为证据,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的证据是非法证据。

实际上,这是对非法证据的一个误解。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确保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因此只有当一项证据的取得方式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时候,该证据才是非法证据;其他所谓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证据,包括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并非就是非法证据。在理论上应当对非法证据的概念进行严格限制,而不能作过于广泛的解释。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证据,只要不被证据可采性规则排除,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非法证据只限于采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果对非法证据的定义过宽,会导致立法上难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很多人认为,在起诉的时候就需要同时提交证据,但其实此时只需要按照要求提供了起诉材料就行,在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法院自然会受理案件的,并非强制性的要求这个时候就一定要提供证据。而在开庭之后,如果又有新证据的话,那么可以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提出,也可以在一审开庭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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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荣奎——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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