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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公诉刑事案件如何撤诉

  韦荣奎,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冠江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制裁责任人的角色任何人都不能代替。诉讼是解决刑事案件的最佳手段,对于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要区分是采取的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往往在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的时候,才会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上就是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怎么样的相关内容,更多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公诉刑事案件如何撤诉

  刑事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尤其是经过具有较强证明力的抗辩证据的展示,可能使控罪证据发生动摇,这种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并不鲜见。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公诉方可以提出延期审理、变更起诉、追加起诉和撤回起诉的不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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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荣奎——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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