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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种类最新内容是什么?刑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方面?

 韦荣奎,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冠江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证据种类最新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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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据起着查清案件事实、揭露真相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有不同种类的证据。对于不同种类的证据,又有不同的运用规则。那么,刑事证据种类最新规定是什么为您解答。

一、概念

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

二、刑事证据种类

证据种类的概念

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刑事证据在法律上所做的逻辑划分。

证据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

1、物证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特点:1、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2、书证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特点:1、具有直接证明性;2、具有稳定性;3、具有物理性;4、具有思想性。

3、证人证言

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特点: 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4、 被害人陈述

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 鉴定意见

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特点:

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7、勘验笔录

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8、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刑事证据种类最新规定,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的八种刑事证据取得都有严格的要求,非依法定程序取得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对于各类证据的运用,应遵循证据规则。对于其中的某些证据,只有有权机关才能取得。

刑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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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提供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对于确定案件性质,加快案件审理进程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许多人不知道刑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有什么条件,今天就由的来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资料种类有哪些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据确实、充分须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制度有哪些具体表现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但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4、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注意: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明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举证给了申请人一方。刑诉法第56条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于这一点,申请人一方如果要搜集该方面的证据会比较困难。

四、特征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诸如物品、痕迹、文件等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人记忆的事实。无论以哪种形式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证据。二是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证据事实便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形成了。证据的客观性,为公安司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物质基础。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对查明案件没有意义的事实,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都不能作为证据。

综上所述,刑事证据种类一般是按照证据的性质来划分的,最为常见的就是物证和人证,其次我们在提供这方面证据时要注意证据是否满足充分条件,不满足条件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审理部分的。同时我们提供的刑事诉讼证据一定要是真实的,不能虚假伪造,否则将会影响审理结果的公平公正。提醒,在遇到这类案件时,请相关律师审查证据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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