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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吗 民事证据规则有哪些方面内容?

  韦荣奎,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冠江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录音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吗

刑事证据的类型包括很多,常见的就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等。而不同类型下面,又是具体包含了详细的证据的。那么,这其中录音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吗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录音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视听资料是一种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证据。它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信息资料,根据目前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以及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视听资料主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对有关声音和形象的记录形成的,它以声象的动态复原来反映案件事实,其主要特点是:直接性和逼真性强;稳定性强;容易伪造,不能盲目相信。

二、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就是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E-mail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有效证据。在我国已有法院将E-mail作为一种证据采信,并据此定案。“当事人曾否认自己给对方发出过财产情况的E-mail,后经核对E-mail地址的ISP备案,与该当事人的情况一致,并作出判决,结案后该当事人服判。”

当然,我们不能只凭一部单行民事法律的规定及某些审判实际做法来推定E-mail已经可以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证据使用。但是,可以预见,根据E-mail所具备的证据属性和刑事诉讼发展的迫切需要,它必将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的一种。为此,就要求法学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尽快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后,大家应该了解到,录音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此时,要想法官采纳该录音证据的话,也是需要证明符合证据三性的,不然的话即使收集该录音证据很麻烦、很复杂,最终也是不能对案件事实提供证明,对当事人来讲也是不利的。

民事证据规则有哪些方面内容?

我们的法律是一个很大的方面,首先就分为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民事就是没有触及到我们国家的刑法,可以靠赔偿和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的,但是也有些会不可避免的的走民事诉讼的道路,提到诉讼就会需要证据,可民事证据规则有哪些,下面为您具体介绍。

一、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2、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书证。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3、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侵权所损害的物体;遗留的痕迹等等。

五、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2、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3、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六、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

七、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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